“临时工”一词,耳熟能详,长期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。在走向市场经济时代过程中,常常出自官员之口。
其实,翻开法律条文稍稍一查,就会惊奇地发现,任何法律法规都找不到一条关于“临时工”的定义,“临时工”这种用工形态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。1995年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、正式工之区分。按照该法规规定,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,不签订合同的就是非法用工。
回顾这些年,许多恶性事件均被相关人员回以“临时工”,可见,“临时工”存在的弊端不是一点两点。